一、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四条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自领证之月起至独生子女年满十四周岁止,每月发给十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城镇居民,有工作单位的,由夫妻双方就业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无工作单位的,由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按照一定的比例分担;农村居民,由其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兑现,确有困难的,由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按照一定的比例予以补贴。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二、晚婚晚育的奖励 《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五条 “男女双方按照法定结婚年龄推迟三年以上结婚为晚婚。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为晚育”。 根据《条例》第二十三条: 1、国家工作人员和企业事业组织职工晚婚的,婚假增加七日。 2、国家工作人员和企业事业组织职工晚育的,男方所在单位给予七日护理假,女方所在单位增加产假三十日;不能增加产假的,给予一个月基本工资或者实得工资的奖励。实行生育保险制度后参加保险的,按照保险的规定执行。(女职工晚育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增加30天的生育津贴。具体规定详见津政发〔2005〕69号文《天津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3、晚婚、晚育假期间工资照发,其他福利待遇与国家规定的婚假、产假相同。 4、农村居民晚婚、晚育的,可以参照前款规定,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奖励。 三、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事项名称: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申领 业务指南:户籍地人口计生部门办理。经条件公开、本人申请、村乡审核、区县确认、报市备案等程序,确认奖励扶助对象。 申请条件:奖励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1)本人及配偶均为本市农村地区农业户口人员;(2)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生育;(3)现存一个子女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4)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且年满60周岁。 相关依据: 《天津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 《天津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基本条件的政策性解释》 《天津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调查登记实施办法》 《天津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操作规范》 所需材料:《申请表》,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办理时限:每年6月份通过村(居)委会提出申请 收费标准:免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