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条件,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在未孕的前提下(符合第七条第三项的除外)由女方向所在单位(无工作单位的向女方户籍所在居、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夫妻双方单位同意后,向女方户籍所在乡(镇)、街计划生育管理部门领取申请表。经夫妻双方单位签署意见后,送女方户籍所在乡(镇)、街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审核,报区、县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审批。 属于《条例》第七条第七项特殊情况的,由区、县计划生育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市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审批。经批准并按区、县人民政府规定办理手续后,由申请人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张榜公布,群众无异议的,发给申请人《计划内二胎审批证明》。怀孕后,再由申请人持医疗单位开具的妊娠证明、《计划内二胎审批证明》和单位介绍信到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计划生育管理部门领取二孩《生育服务证》。 符合《条例》第七条第三项条件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怀孕后按上述有关规定申请办理《计划内二胎审批证明》,同时领取二孩《生育服务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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