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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民与外国人(外籍华人)、港、澳、台同胞华侨结婚登记

收藏 分享 2010-1-21 17:29| 发布者: 天津妈网客服| 查看数: 1321| 评论数: 0|来自: 本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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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民与外国人(外籍华人)、港、澳、台同胞华侨结婚登记
办公地点:南开区苍穹道1号 
联系电话:23415025  
Email:tjhunyin@163.com 
受理地点 受理地点: 行政审批大厅
邮编:300161
地址:天津市河东区红星路79号 

部门责任处室:南开区苍穹道1号 民政局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
承诺时限:不确定 
办理指南:凡在天津有常住户口的居民与外国人(外籍华人)自愿结婚的,男女双方须到天津市民政局涉外婚姻登记处申请办理婚姻登记。
办理流程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

申请办理结婚登记的条件
1、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2、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3、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4、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5、双方自愿结婚。

天津市居民应当提交要件
1、本人的户口本和身份证;(身份证与户口本的各项内容不一致的,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为一致。身份证或户口本丢失,要先到公安户籍管理部门补办证件)。
2、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字声明(在婚姻登记处填写)。
外国人(外籍华人)应当提交要件
1、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2、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大使(馆)出具的无配偶的证明。与中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有关证明,应当经与该国及中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和中国驻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或者经第三国驻华使(领)馆认证。
香港、澳门同胞应当提交要件
1、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
2、港、澳居民身份证;
3、经香港委托公证人公证、澳门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台湾居民应当提交的证件、证明
1、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2、本人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件;
3、台湾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声明;
出国人员、华侨应当提交的证件、证明
1、本人的有效护照;
2、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与中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有关证明,应当经与该国及中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和中国驻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或者经第三国驻华使(领)馆认证。
另外,当事人需持近期双方2寸彩色合影3张
收费标准 结婚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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