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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涉港、澳、台居民,华侨,出国人员离婚登记(审批事项)

收藏 分享 2010-1-21 18:30| 发布者: 天津妈网客服| 查看数: 6377| 评论数: 0

涉外,涉港、澳、台居民,华侨,出国人员离婚登记(审批事项) ,以下资料由天津妈妈网(www.tjmama.com搜集整理
 
涉外,涉港、澳、台居民,华侨,出国人员离婚登记(审批事项)
部门责任处室:市民政局婚姻收养登记管理处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2.《婚姻登记条例》
受理时间:全年受理 
申请条件:办理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和出国人员之间的离婚登记。

所需要件:
内地居民应
(一)本人户口簿、身份证;
(二)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二)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华侨和出国人员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
(二)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外国人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二)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收费标准:9元
办理指南: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
业务成果:无
咨询电话:022-23415025
受理级别:市级 
受理地点:市民政局婚姻收养登记管理处
电话:022-23415025 
地址:南开区卫津南路苍穹道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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